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方錫仁、黃于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黃于倫 黃筧程 朱淑援 一、債務人朱淑援、黃于倫、黃筧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于倫於民國99年10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筧程、朱淑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78,06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于倫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筧程、朱淑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56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065元朱淑援、黃于倫、黃筧程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8065元朱淑援、黃于倫、黃筧程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