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井琪、梁詠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梁詠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4/2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129928元及專案補貼款$21449元共計新臺 幣$15137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