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許嘉夏、黃淑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嘉夏 債 務 人 黃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269元,及自民國110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之 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