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黃宏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宏達於110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7月2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詎料債務人黃宏達於111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