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周慧鈴兼周文進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周慧鈴兼周文進之繼承人 陳飛燕兼周文進之繼承人 周慧美即周文進之繼承人 周郁庭即周文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慧美、周郁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文進之遺產範圍內與周慧鈴、陳飛燕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慧鈴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案外人周文進、陳飛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381,64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查周文進已於108年11月0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除周 慧鈴、陳飛燕為本案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外,尚有周慧美、周郁庭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周慧美、周郁庭在繼承被繼承人周文進(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周文進(歿)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周慧鈴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99,75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