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梁永昇、李文章、李彥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相 對 人 李文章 關 係 人 李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文章於民國107年7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李彥良對聲請人債權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5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茲關 係人向聲請人借貸380萬元,惟關係人未依約繳納本息,經 催討無效,依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關係人尚積欠本金321萬3,80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皆2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 表、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上皆影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1年2月24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0000-0000 81.00 全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43.70;二層:43.70;總面積:87.40 電梯樓梯間:6.27;夾層:13.8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