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呂承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楊琇惠之債權人,因第三人陳水溝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0年10月27 日,以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判決在案,而楊琇惠為該事件之被告,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請求准許閱覽本院107年 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書、聯邦銀行信 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