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SUNGCANG BENILDA MABINI、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鄭凱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5號 抗 告 人 SUNGCANG BENILDA MABINI(中譯:貝妮達) 相 對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8月18日111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110年2月2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36,800元,付款地在彰化縣彰 化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10年2月28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本 票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依上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爭執兩造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無論屬實與否,均為實體法上爭執,依上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