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妙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朱逸君、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妙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呂承謚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妙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妙如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