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芬英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75號),惟被告林芬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