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忠賢等二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合計剔除被告等原分配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03萬910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03萬9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明確陳明被告等債權時效已完成事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