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鑾等二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而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36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即所有權人張淑鑾部分及他項權利部分);起訴狀繕本乙份。 三、查報此被告二人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