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黃香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原 告 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香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麗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