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施志遠、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施志遠 相 對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資 方(即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任職期間工資差額及109年度年終獎金,共計4萬3,687元,分兩期匯入勞方個 人薪轉帳戶中,分別於111年2月25日給付2萬元及111年3月31日 給付2萬3,687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