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詠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張詠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培倫即阜煜企業社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陳報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說明請求內容(請分列項目、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