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楊福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楊福田 訴訟代理人 康毓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莫俐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