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楊喻甯、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喻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15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2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可憑,則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