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蔡志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蔡志坤 上列債權人蔡志坤因與債務人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志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請釋明本金、利息起算日、利率 為何?) 二、如台端係請求新臺幣貳佰萬及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請確認系爭支票(票號:QD0000000)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