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23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明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債權讓與釋明文件、②對債務人謝 明恭之債權讓與通知及合法送達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