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何書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繕打之附表,第2項請求金額新臺幣6,033元其逾期日及利息計算起間均繕打為105年「21」月01日起算 ,其月份顯為誤繕,請具狀更正,並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