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蔡政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49號 債 權 人 蔡政翰 上列債權人蔡政翰因與債務人小馬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政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例如:報案單...),到院供查核。 二、請補正債務人之姓名;倘為公司,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等資料,併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最新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