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乙○○於簽立會員合約書時為未成年人,當時債 務人若由其父母親共同監護,則應請提出其簽發系爭合約書時,已得另一債務人之父親黃清榮同意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