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主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竺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及截止日是否有誤?倘有錯誤,併聲請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