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黃淑宜、宋尚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26號 債 權 人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列債權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乾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乾亮(住彰化縣○○市○○里○○街000號)最新 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