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張明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張明正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茂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委任狀欠缺代理人張明正蓋章,故請查明是否有委任張明正為代理人,若有,委任狀應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