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尚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延昀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延昀澤(住彰化縣○○鄉○○路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