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國志、陳秋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5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志 代 理 人 陳秋燕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宜蓁即昶錢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系爭本票影本所載,其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0月31日,然債權人卻請求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算利 息,故請具狀釋明請求到期日前之利息依據為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