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姚筌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債 權 人 姚筌植 賴育聖 梁素女 徐琬昀 林欣諭 陸婉萍 兼前列六人 陳芸蓁 共同代理人 上列債權人姚筌植等七人因與債務人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姚筌植等七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各債務人是否應分別請求各自工資,倘是,請依各債務人之工資金額更正其聲明,否則請提出債務人應共同給付債權人新臺幣550,848元之依據。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核各債權應屬獨立,應繳新臺幣3,500元,扣除已繳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