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孟華(即賴慧純 之遺產管理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