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9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孟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債務人謝孟華、賴瑞昇究竟係「賴慧純之繼承人」或「賴慧純之遺產管理人」? 二、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