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黃資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召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