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邱正雄即智揚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93號 債 權 人 邱正雄即智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 邱正雄即智揚企業社因與債務人陳質安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 邱正雄即智揚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檢還郵政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