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黎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嘉慧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王嘉慧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請聲請更正聲明。 二、確認本件請求利率為何?係請求1.845%或浮動利率?倘請求係浮動利率,請提出其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