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林旆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旆君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徐麗雯即日星工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抑或代理人林旆君之印章,請具狀補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