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宸諒即林祐宏即祐宏龍蝦水產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宸諒即林祐宏即祐宏龍蝦水產行核發支付命令,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該祐宏龍蝦水產行係獨資商號並已歇業,且其負責人林宸諒即林祐宏之戶籍址係設在臺中市太平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