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即張 月春之繼承人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戊○○、乙○○、丁○○、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但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位(債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