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詹佩珺、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宥廷 債 務 人 陳弈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24,06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2128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782,865元 110年11月28日 8.01 110年12月29日 002 41,200元 110年11月27日 8.01 110年12月28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