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楊仁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柯美惠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蓋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掛號回執所示,送達地址為彰化縣○○鎮○○路000號 ,收件處蓋有「芙蓉花坊」,惟該地非債務人戶籍地,亦無債務人之簽收資料,無得認定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