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黃振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債 權 人 黃振忠 上列債權人黃振忠因與債務人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振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借貸關係存在之原因事實(含契約成立日、金額及約定 清償期等)。 二、陳明債務人峻裕綜合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