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鄭泰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秉承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釋明文件(倘主張以公告代 之,請敘明依據並提出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