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5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坑(即陳志龍之 繼承人)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876,509元或350,000元,倘有錯誤,請一併更正之。(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金額為876,509元,惟就請求原因事實所載則為「尚有350,000元整債務未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