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語彤即曾靖喻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內容,具狀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