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家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595號 債 權 人 林家碩 上列債權人林家碩因與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家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王彥森」之意為何?如係「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載明「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彥森」。 二、如王彥森亦為債務人,請另提出其他與「王彥森」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