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平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表明請求金額計算式為何?利息自民國92年10月1日 起算之請求依據為何?(即應敘明本件債務係自何時開始遲延未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