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展、伍維洪、江肇基、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儒金、康淑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儒金 人 之40 債 務 人 康淑英 楊汶駿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0390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 001 625,562元 自110年12月7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1 自110年12月8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6.09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 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