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王吳貴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33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建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戶籍地址之送達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