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姚尚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經查債務人姚尚豐係受輔助宣告人,故請提出債務人姚尚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承上,並請具狀增列其輔助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