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建斌、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王建斌 債 務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森 一、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36,17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等4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478,770元,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一、第三人呂 純雅之貨款債權由聲請人繼受之釋明文件(就其中金額新臺幣94萬2600元部分,蓋聲請人雖主張依據債權債務確認書所載:8/11協調債權合併於呂純雅,戶頭匯王建斌,然其上無呂純雅之簽名或蓋章,且此記載方式,亦無從釋明債權讓與之情事)。二、對債務人王彥森、謝函蓉、黃榆驊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及請求連帶之依據(蓋依債權債務確認書所載,其中金額新臺幣153萬6170元部分,其上並無債務人王彥 森、謝函蓉、黃榆驊之簽名或蓋章,其中金額新臺幣94萬2600元部分,債權人為第三人呂純雅,且亦應補正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債權人所請,就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942,600元部分,及對債務人王彥森 、謝函蓉、黃榆驊之聲請部分,均難認為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