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柯中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9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柯中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定杰即楊金水兼楊森全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3之債權是否對楊森全之繼承人請求,倘是,請敘明其依據。(蓋楊森全係於96年9月2日死亡,在上 開債權成立之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