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佳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黃佳慧 上列債權人黃佳慧因與債務人鈺麒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佳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聲請狀附表編號4(支票號碼:NA0000000)之「退票理 由單」影本。 三、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6(支票號碼:NA0000000)是否對楊汶駿 請求?倘是,請提出其依據(蓋楊汶駿之背書業經刪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